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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
(1)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各国对所得税的开征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前提;
(2)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3)在各国会出现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交叉、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交叉,或地域管 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交叉,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三)处理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非常重要】
处理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低税法、扣除法、免税法、抵免法。
1.低税法(一种辅助方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重复征税;
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重复征税的数额,但不能彻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只有当单独制定的较低税率趋于零时,国际重复征税才趋于彻底免除。
2.扣除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纳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作为费用 在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不能从根本上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免税法(豁免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单方面放弃征税权。这种方法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可彻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但会使居住国利益损失过大。
4.抵免法(最有效)
(1)含义及其特点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该方法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于居民管辖权。
(2)抵免法分类
直接抵免: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
间接抵免:居住国政府对境内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股息形成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内进行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3)抵免限额
为维护居住国税收利益,在实行抵免时通常要规定一个限额,在此限度内实行全额抵免,超过此限度的,只能就限额进行抵免。
抵免限额是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国外已纳所得税的最高额,为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
抵免限额的规定具体有三种方法,即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和分项抵免限额。
(4)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的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部分,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款给予税收抵免,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补征。
税收饶让是税收抵免的延伸,目的是为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措施的实际效果。实际中多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一般采取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确定税收饶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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